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被引:9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不对称平行线说; 商品经济说; 新平行线说;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8.05.010
中图分类号
D951.2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本文在27个苏-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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