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层经验为基础的集中决断模式——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本土化趋向

被引:6
作者
李亚凝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制度; 关键事实的区别; 纠纷解决; 归纳; 演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采取演绎式结构而非归纳式结构,导致其缺乏英美法系判例中"关键事实的区别"机制,地方法院无法从案例中获得立法权限,因此从本质上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而从其形成目的来看,指导性案例之设立乃是为了调动基层司法主动性、实现基层司法经验的制度化和加强对于具有社会影响力案件的监测,并且以此建立以基层经验为基础的集中决断模式,因此其自下而上的生成方式区别于司法解释的自上而下的生成方式。虽然指导性案例制度存在诸如最高院与最高检分别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能存在权属冲突、地方性司法经验推广的可能性以及指导性案例制度演化等问题,但是其建立表明了我国更加贴近本土实际,从盲目追随西方法治标准开始转向了更为实用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本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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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D].纪诚.中国政法大学.2006, 09
[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J].
蒋安杰 .
法制资讯, 2011, (01) :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