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

被引:17
作者
马长山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交往理性; 程序主义范式; 生活世界; 法治秩序;
D O I
10.13858/j.cnki.cn32-1312/c.2002.04.017
中图分类号
C912.3 [社会关系、社会约制];
学科分类号
030302 [人口学];
摘要
哈贝马斯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根基,阐发了独特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其主旨是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础的交往理性取代以主体-客体结构为基础的工具理性。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话语共识决定着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陷于窘境的“自由主义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应由“程序主义范式”来取代;法律是制度和生活世界的中介,也是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管理权力的中介。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法律理性观实现了对西方传统法律理性观的某种超越和变革,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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