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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合同的存在意义
被引:4
作者
:
刘莘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刘莘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9年
/ 05期
关键词
:
行政;
合同;
必要性;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9.05.007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于1999 年10 月1 日开始实施。“一统天下”的合同法能否调整所有的合同关系?行政合同还应否在法律上占有一席之地?应该说,行政合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它不能适用这一合同法的主要原因;国外的法律制度也是承认行政合同的, 分析表明, 社会需要导致行政职能膨胀, 民主法治发展导致行政机关以合议代替单方行为,是行政合同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制定行政合同法或者在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合同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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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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