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湿地保护立法的目标定位与制度选择

被引:6
作者
刘长兴 [1 ,2 ]
机构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 湖北水事研究中心
关键词
湿地保护; 合理使用; 湿地保护区; 目标定位;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3.06.017
中图分类号
X37 [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
学科分类号
071012 ; 0713 ; 083002 ;
摘要
<正>湿地保护法应坚持保存和维护湿地之自然状态的目标定位,遵循保留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与其他环境法律相协调,通过政府管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实现其目标,并通过明确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管理者责任、破坏者责任和使用者责任来保障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运行。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例下,应当开展与相关资源立法相并列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以明晰的湿地概念、明确的湿地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为核心完成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设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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