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在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有三个共同特点:第一,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尤其是在基本的社会性服务项目提供上大体相同。第二,各国政府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服务,在范围上与向县乡级市镇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少有区别,在提供的职责和经费保障上均由宪法或有关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各国政府在服务提供职能的政府间划分上,注重体现农村公共服务产品受益的地域性和全国性原则,注重建立和完善一个有助于实现财政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的公共财政体系和预算制度,借此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划分和财政分摊机制的国际比较中可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农村所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都应由各级政府依法共同提供;第二,为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有助于实现财政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的公共财政体系和预算制度;第三,为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必须在政府间服务职能的划分上体现农村公共服务产品受益的地域性和全国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