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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8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昭武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肖凯
机构
: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3]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9年
/ 12期
关键词
:
个人信息;
非法获得;
情节严重;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收买"与"收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146 / 155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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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刑法修正案(七)》解读
[J].
黄太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黄太云
.
人民检察,
2009,
(06)
:5
-21
[2]
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张明楷 著,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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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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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黄太云
.
人民检察,
2009,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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