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82
作者
王昭武
肖凯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3]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得; 情节严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收买"与"收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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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刑法修正案(七)》解读 [J].
黄太云 .
人民检察, 2009, (06) :5-21
[2]  
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张明楷 著,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