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被引:6
作者
潘庸鲁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见危不救; 刑法谦抑性; 道德义务; 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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