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污染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拷问——由北大师生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一事引发的程序法上的思考

被引:4
作者
赵旻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受理范围; 诉权; 人权;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D O I
10.14178/j.cnki.issn1673-1573.2007.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松花江污染事件充分体现了现代型诉讼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冲击,凸现了现行法律在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资格等规定方面的局限性和相关制度的缺失。围绕北大师生提起民事诉讼一事,可以从诉权的角度论证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究竟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在公益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诉讼主体等问题,以满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实需要,这也将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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