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实践中,人民对于公务员及政府往往提出过高的伦理诉求,因而,行政伦理研究应注意平衡性问题。事实上,可以借鉴行政法对处于权力高位的行政主体进行平衡性的制度设计的做法,对反映行政主、客体权利和利益关系的行政伦理进行平衡性研究。在当前的行政伦理研究和实践中,行政伦理的平衡性设计应着重于研究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既要研究行政主体伦理,同时也不能忽视行政客体的伦理建设;二是在伦理建设标准方面,我们应该在综合考虑行政主体伦理标准的最高线和最低线后而选择中位,以确保行政伦理建设目标的达成和对行政主体激励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