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机制

被引:9
作者
姜明
张敏纯
机构
[1] 长沙理工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跨国公司;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整体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因拥有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有限责任,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由印度博帕尔案可以看出,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此外,美国在某些环境侵权的特定情形中将母公司纳入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追究跨国公司"整体"责任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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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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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997, (02) :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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