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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
被引:2
作者
:
王利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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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利明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6年
/ 21期
关键词
:
网络服务提供者;
私人利益;
网络平台;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迅速推进和加强网络立法工作,是当前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任务。就互联网立法而言,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联网管理法",具体理由在于:第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涉及范围过于广泛,很难抽象出一套普遍适用的治理原则和行为规范。第二,互联网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技术手段和社会公共资源。第三,统一立法可能影响法律制度的实效,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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