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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被引:126
作者:
吕忠梅
[1
,2
]
机构:
[1] 中国法学会
[2]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来源:
关键词:
环境立法;
法典化;
适度法典化;
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
环境法律关系;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1108.001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世界范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对环境立法体系化采取了“基本法+单行法”与法典化两种模式。按照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适度法典化”成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合理选择。“适度法典化”是动态开放的实质性法典编纂,应以理念变革、方法创新为基础,构建以目标价值为核心,以工具价值为技术方法的基本逻辑体系。“适度法典化”模式下的环境法典的体例可采取“总则—分编”结构。总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可以统领全局和普遍适用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例和引领性制度等内容。分则编整合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典调整的事项进一步详细规定。由此,编纂方法上需要界定“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厘清环境法律关系;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采取“双法源”模式;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构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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