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

被引:25
作者
唐鸣 [1 ]
陈荣卓 [1 ,2 ]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2] 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关键词
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 乡村治理;
D O I
10.16012/j.cnki.88375471.2014.02.007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并非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理由、依据,并不是很充分、确实。探索应当允许,创新应当鼓励,但任何探索和创新,都应当坚持合理性、合法性,在干之前、试之前,论证可行、评估风险、权衡利弊、计较得失。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规范,以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为努力方向,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改革目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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