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

被引:335
作者
徐勇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教授
关键词
乡村社会; 社会结构转型; 乡村治理;
D O I
10.13858/j.cnki.cn32-1312/c.2002.02.007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在中国社会转型中,最深刻的莫过于乡村社会转变。中国乡村社会经历和正在经历着从“散”、“统”、“分”到“合”的不同社会阶段。乡土社会变迁必然伴随,并需要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变。从以“统”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到以“分”为主要特点的农村改革时期,乡村治理结构表现为“乡村政治”,即在乡一级恢复建立乡政府,在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随着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这一治理结构应该加以创造性转换,建立“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即:县具有更多的治理自主性;乡只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事政务和指导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要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由此使其治理合理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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