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创新视角下社交平台内容规制责任

被引:24
作者
魏露露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社交平台; 互联网创新; 平台责任; 内容监管技术; 利益主体参与机制;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00115.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社交平台是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主体,同时也承担着用户内容规制的平台义务与责任。合理的平台责任制度设置需要平衡平台商业自由与内容合规性两种价值。互联网内容监管既有法律和政策从构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运用内容监管技术措施两个方面建构了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体系。但从促进创新的视角来看,平台内容监管责任体系还存在着过于注重事后处罚,对事前治理制度的关注不够等问题。无论是内容自动过滤技术的使用还是内容管理制度的构建,都应当建立在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的基础之上,一方面提高内容监管程序的公开透明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形成监管责任的分担,降低社交平台的监管成本,促进创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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