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构造缺陷及弥补

被引:10
作者
冷传莉
机构
[1] 贵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撤销权; 除斥期间; 否认权; 预定期间; 集体成员; 第三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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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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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玲 .
法学评论, 2007, (03) :115-1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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