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几个问题

被引:8
作者
季秀平
机构
[1] 淮阴师范学院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 制度构建与完善;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8.01.035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6 ;
摘要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选择行政主导型的仲裁模式,坚持便民利民、节约高效和教化型调解为主的原则,程序的设计应当简化,受案的范围应当统一,仲裁机关不得依职权强制仲裁,证据规则的设计应当依当事人双方都是农民还是有一方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而有所区别。仲裁机关的程序规则不得创设实体性"法律"规范,并应当提高仲裁人员的找法、用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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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农村土地权利争议的法律调整机制 [J].
任庆恩 .
中国土地, 2004, (05) :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