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被引:11
作者
童光法 [1 ,2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侵害; 环境侵权; 纯环境损害;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5.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8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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