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

被引:16
作者
薛军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总则; 民法典立法模式; 德国模式; 法国模式;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3.00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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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 [J].
徐国栋 .
法学研究, 2000, (01) :37-55
[2]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著,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