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被引:17
作者
武胜建
叶新火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阐明;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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