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对策刍议

被引:2
作者
张梓太
朱卫东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关键词
排污收费制度; 完善对策; 征收排污费制度; 排污费;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 排污单位; 立法缺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320 [];
学科分类号
071012 ; 0713 ; 083002 ;
摘要
<正> 70年代初期,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来,许多国家为制止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普遍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建于1978年,排污收费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由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予以确立的。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国务院又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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