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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对策刍议
被引: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梓太
朱卫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朱卫东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来源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1995年
/ 02期
关键词
:
排污收费制度;
完善对策;
征收排污费制度;
排污费;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
排污单位;
立法缺陷;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X320 [];
学科分类号
:
071012 ;
0713 ;
083002 ;
摘要
:
<正> 70年代初期,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来,许多国家为制止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普遍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建于1978年,排污收费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由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予以确立的。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国务院又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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