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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两个问题
被引:24
作者:
高铭暄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死刑适用标准;
死刑复核权;
经济;
死刑制度;
罪名;
数额犯;
非暴力犯罪;
罪行极其严重;
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
故意杀人罪;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6.01.016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同任何法律一样,都以调整社会关系为职志。由于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片断性使然,刑法应当因应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政治、经济、文化的演变都会或多或少在刑法中看到影子。刑法是如何运用刑罚权的法律,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集中表现为刑罚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或者收缩、局部的强化或者弱化。在社会调整的意义上,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是主动的,当然应当保持谦抑的品格;但是,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应然趋向和实际效果,则受社会观念的指导和评估。同任何法律一样,刑法的任何变化都不是自发的,而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实观察后的理性选择,是社会的客观要求。如此,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即发生"社会转型"的时候,刑法就应当作及时的变革,而这种变革也集中体现在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上。中国社会的转型,于今已是人所共见,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的共同奋斗目标。如何确保刑事法制更好地保障中国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基石,是一项重大的课题和任务。刑罚改革,如何更好地实现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在实现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是这一课题的基本内容。本刊将"社会调整与中国刑罚改革之展望"作为本期视点,邀请国内知名刑法学者进行笔谈,旨在为中国刑罚改革提供理论脉络,并希望切实启动和推进刑罚改革这一重大系统工程。这项工程既要求我们理性的反思,又需要我们积极的创造,而这项工程的竣工将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积极、更有益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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