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被引:84
作者
封丽霞
机构
[1]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关键词
立法事权划分;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行政分工型; 法定分权型;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依据国家主义与契约主义两种不同理念,各国央地立法事权划分大致可以归纳为"行政分工型"与"法定分权型"两种模式。按照立法调整事务的性质或属性、重要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调整方法四个基本标准,以及"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可以对中央专属立法事项、地方专属立法事项以及中央地方共同立法事项的范围进行界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在纵向立法事权的划分标准、方法与内容构成上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安排,也面临一些特殊问题。推进我国央地立法事权规范化、法治化改革,必须实现央地立法职责划分从行政化向法治化、从政策主导向法律主导转变;需要明确以立法调整事务的"影响范围"或"外部性程度"作为划分的基本标准,还要建立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适时变动与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的间接微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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