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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审批的效力
被引:6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付荣
[
1
]
麻锦亮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华北电力大学
麻锦亮
[
2
]
机构
:
[1]
华北电力大学
[2]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10年
/ 01期
关键词
:
外资;
确权;
当事人;
行政审批;
外国资本;
行政许可;
合同无效;
隐名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机关;
生效要件;
批准证书;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提起行政诉讼;
私法行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正>较之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广泛的行政审批。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纠纷表现为股权转让、质押、继承、承包等股权变动合同未报审批。关于未报审批的合同的效力,存在着无效说、未生效说的区别,但不论如何,均认为审批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系为特别生效要件。在另外一些场合中,报批的合同与当事人间实际履行的合同并不一致,如在黑白合同、隐名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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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国际投资法问题专论.[M].张庆麟;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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