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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
被引:30
作者
:
徐显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徐显明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
:
法学家
|
2003年
/ 06期
关键词
:
法学教育;
素质教育;
诊所式;
司法伦理;
根本性;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2003.06.004
中图分类号
:
D90-4 [];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永恒的主题,把素质教育作为研讨的一个重点,对于素质教育的理念,对于把素质教育不是当作一种模式而是当作一种教育的观念,这一认识肯定有新的理解和提高。素质教育中的法学教育,讲的是我们教育的个性,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研究的应是素质教育的共性。在此向大家求教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共同反思法学或者说我国法学教育的客体及其表达:法学到底是什么之学?这个问题就直接涉及到我们课程的设置,也就是涉及到我们今年的素质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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