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建设这一大背景下实施的一次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改革,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它也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但我们面临的是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即《社区矫正法》对此进行规制。今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连署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办法》),该《办法》的核心还是沿袭了"两院两部"2003年联合公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即"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区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矫正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探究,我们认为,社区矫正是建立在社区自治基础上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政府移交社区的一项公共事务。社区矫正机构属社区居委会序列,它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管理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中代表国家,根据各自职能实施司法审判、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等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国家权与社区自治权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出在刑罚执行制度上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