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则的法解释主体

被引:3
作者
唐青阳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重庆
关键词
WTO; 规则; 法解释; 主体;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5.07.012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享有WTO规则法定解释权的解释主体有四,即: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家组、上诉机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所享有的法律解释的专有权力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权之间并无冲突。虽然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该《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拥有绝对的解释权,但是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权事实上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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