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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被引:9
作者
:
刘云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
刘云升
机构
:
[1]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4年
/ 10期
关键词
:
人民监督员;
监督;
人民检察院;
完善;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4.10.020
中图分类号
:
D926.34 [司法监督];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是监督监督者的司法活动,工作的性质是“民督宫”,由此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应具备较高道德、业务素质,并能够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他们应当来自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皆不宜兼任人民监督员职务。现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人民监督员的选聘条件规定过于粗糙,选聘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透明度,监督员的责任也未明确,难以保障监督的实效,故该制度应在许多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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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7 / 9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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