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中的合法预期

被引:2
作者
胡建淼 [1 ,2 ]
陈海萍 [3 ,4 ]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2] 浙江工商大学
[3]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4] 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
合法预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 权重; 保护;
D O I
10.14167/j.zjss.2010.10.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合法预期保护要求行政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即便是在必须改变的时候,也要周全地、妥当地考虑和对待相对人已经产生的自己将在未来获得某种实体性利益的信任。基于此,若行政机关基于某种目的要求而需变更先前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抛弃目前形式法治主义的狭隘控制机制,重视基于立法形成自由而作出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所依据的经验性事实基础,而其中作为立法裁量事实的合法预期该经验性事实,应成为行政机关裁断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与中断之间的衡量要件,并能借助相应的程序保护和实体保护来实现对行政变更裁量的制约功能。就本主题而言,在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中,行政机关必须在兼并重组背后的公益需求与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之间进行取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实现合法预期这一事实所隐含的实质正义价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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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 / 24+46+125 +46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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