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被引:13
作者
刘东根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道路安全;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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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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