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及其界限

被引:62
作者
孙良国 [1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关键词
违约方; 解除权; 效率损失;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立法、司法及学界通说均明确认为,违约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通常情况下上述观点正确。该类似案件中,非违约方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实际上会造成非常高的履行成本和社会效率损失,却不符合"履行费用过高"的通常理解。基于现行法,违约方可以不实际履行却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陷入交易僵局,这样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效率损失。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方法无法解决此问题,因此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必须经由符合整体法秩序的"法外续法",即依据以效率为根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创设新规则。然而,违约方的解除权并不能成为一般规则,只有在符合分割式或内在关联性商事经营、无过错以及导致不成比例效率损失等严格条件下,该权利才可实现利益均衡,具有正当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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