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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2
作者
:
贺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宁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贺超
机构
:
[1]
宁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来源
:
中国土地
|
2015年
/ 10期
关键词
:
土地;
所有;
节约性;
德国;
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
地价;
房地产价格;
D O I
:
10.13816/j.cnki.cn11-1351/f.2015.10.012
中图分类号
:
F301.2 [土地管理、规划及利用];
学科分类号
:
083306 ;
0903 ;
摘要
:
<正>严谨的立法体系在德国,宪法(《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主要是指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含建筑物所有权)。因此,宪法为土地私有制及其保护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德国《民法大典》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是土地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德国所有的土地都实行土地登记,即地籍登记。作为实体法的德国《土地登记法》,则设置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关系,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如何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规则,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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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5 / 3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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