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与抗衡力量

被引:24
作者
李剑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推定; 标准必要专利; 抗衡力量;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8.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从结构法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依赖于市场份额推定与市场因素的综合考虑。在具体市场因素分析中,因为忽视抗衡力量所产生的制约作用,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事实上被自动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抗衡力量因素的考虑不仅将理论视角从卖方转换到了买方,而且关注到上下游企业相互之间的利益依赖以及相互制约,因而能够更为全面地分析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抗衡力量有多种来源,具体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而言,交易的相对重要性、交易规模带来的成本节省以及专利的公开性产生的纠纷成本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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