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三节:庚款“退款”量,管理“退款”特设机构的组成和运行规则,以及“退款”的利用实际。对“退款”量提出不能只满足于一个“预计量”,应补充以“该退”、“名义”和“实退”三量的见解。就此四量,以档案记录为主要史料作了校正和重新计算,各提出一个比较翔实确切的数字。特设的“退款”机构,是干预中国内政、损害中国主权尊严的产物;而在当年的国情、政情下,这些机构对防止、抵制当国执政者的滥权取用“退款”,事实上又起了一定作用。这两者间的矛盾,决定着这些机构具有奇特的双重性。“退款”一举,对庚子赔款案来说是一个冲击,但与纠正当年国际政治中强权即公理的邪恶行为无涉。就有限“退款”的利用而言,无论在物质建设、文化建设还是在高层人才的培育上,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从而为推进国家进步、社会发展,或多或少地起了一定的有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