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被引:31
作者
刘凯湘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 继承; 用益物权; 准共有;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4.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5 [继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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