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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被引:3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刘凯湘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北方法学
|
2014年
/ 8卷
/ 02期
关键词
:
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
继承;
用益物权;
准共有;
D O I
:
10.13893/j.cnki.bffx.2014.02.006
中图分类号
:
D922.3 [土地法];
D923.5 [继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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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 / 28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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