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体系要以公民的公权利为本

被引:9
作者
郭道晖
机构
[1] 中国法学会
关键词
公法; 公民权; 公法体系;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7.01.003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要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公法体系)的立法规划,应当转变立法思路上的偏颇,在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重心上予以适当调整从以经济立法为重心,转变到以人为本,以公民的私权利和公权利为本,实行以政改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优先的方针。公法不应当只是保障国家的公权力的法,而是规范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是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的法。公法不意味着只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应当以人为本,以人权和公民权为本;不应该只是以经济为中心,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对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应该以宪政的立法为核心,为首脑,而人权和公民权是这个体系的心脏、灵魂。
引用
收藏
页码:11 / 14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立法决策论.[M].于兆波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张奚若文集.[M].张奚若著;.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
[3]  
政治学.[M].(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