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教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4
作者
吴志宏
机构
关键词
教育法体系; 赔偿; 法案; 行政; 加拿大; 北美洲; 判例法; 跳箱; 卡罗瑟斯; 法律效力; 不列颠哥伦比亚; 学校; 学堂;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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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在教育行政体制上,加拿大可称得上是世界上最彻底的地方分权制的国家。至今加拿大没有一个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教育政策。从18世纪中叶起,加拿大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一直到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加拿大才从英国的殖民统治下获得了独立。不列颠北美法案从此成为加拿大的宪法。就在这一法案的第93条上明确写着:在各个省,为了本省的利益,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款,加拿大10个省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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