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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教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4
作者
:
吴志宏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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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吴志宏
机构
:
来源
:
教育评论
|
1992年
/ 04期
关键词
:
教育法体系;
赔偿;
法案;
行政;
加拿大;
北美洲;
判例法;
跳箱;
卡罗瑟斯;
法律效力;
不列颠哥伦比亚;
学校;
学堂;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教育行政体制上,加拿大可称得上是世界上最彻底的地方分权制的国家。至今加拿大没有一个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教育政策。从18世纪中叶起,加拿大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一直到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加拿大才从英国的殖民统治下获得了独立。不列颠北美法案从此成为加拿大的宪法。就在这一法案的第93条上明确写着:在各个省,为了本省的利益,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款,加拿大10个省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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