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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的意义
被引:2
作者
:
李玉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财贸学院
李玉文
机构
:
[1]
安徽财贸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4年
/ 08期
关键词
:
不动产契约;
债权;
物权;
公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 ,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 ,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 ,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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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9 / 123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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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的要式契约原则
[J].
王京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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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
.
中国公证,
2002,
(03)
:46
-48
[2]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J].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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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孙宪忠
.
中国法学,
1996,
(05)
:51
-62
[3]
《中国物权法研究》[上] .2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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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的要式契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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