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的意义

被引:2
作者
李玉文
机构
[1] 安徽财贸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契约; 债权; 物权; 公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 ,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 ,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 ,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引用
收藏
页码:119 / 123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不动产登记的要式契约原则 [J].
王京 .
中国公证, 2002, (03) :46-48
[2]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J].
孙宪忠 .
中国法学, 1996, (05) :51-62
[3]  
《中国物权法研究》[上] .2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