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继受——兼论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

被引:3
作者
任超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继受; 学说继受; 德国法学方法论; 民法典;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6.05.032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0105 ;
摘要
方法论的继受在整体法律继受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以其作为切入点来考察中国继受德国法制的历史脉络意义重大。在理论学说层面,中国对德国方法论的学说继受经历了开端、发展和成熟三个阶段,并形成了诸多理论专著。在司法实践层面,德国法学方法论在现实的裁判过程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未来发展趋势层面,解释论时代继受而来的法学方法论主要在统合不同制度、化解制度矛盾、形成教义学体系和理论通说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继受德国法学方法论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构建学说理论体系以及寻求妥当的司法裁判两个方面。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遵循"科学化"和"体系化"的要求,为法学方法论作用的发挥创造必要的规范前提和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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