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金融算法规制的新路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独立监管者”为视角

被引:2
作者
赵杰
机构
[1] 山东科技大学
关键词
平台金融; 个人信息保护法; 独立监管者; 元规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2 [中国金融、银行];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030103 ;
摘要
算法权力是平台金融权力的内核,平台金融监管应以算法权力监管为挈领。平台金融算法权力的弥散性、隐蔽性、非均衡性特征对传统监管构成严峻挑战,多元监管成为弥合监管信息鸿沟的重要工具,元规制、自我规制等算法监管理论皆滥觞于此。提高金融效率的最佳选择是改变金融制度结构,而法律是金融制度的内生因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内部监管者与“独立监管者”之规定奠定了合作治理的制度基础,为创新算法监管设定了架构,应吸收以上规定构建以“独立监管者”为中心的平台金融元规制路径:辨析元规制与自我规制以锚定“独立监管者”之体系定位;解构平台金融算法权力以证成元规制之必要性;援引规范空间理论以明确元规制之指向性;依托整体制度观以实现元规制之目的性与问责性;借助监管沙盒赋予元规制以试错空间,以完善其规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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