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问题

被引:4
作者
王红晓
机构
[1] 广西财经学院
关键词
中国-东盟; 财产税; 协调;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13.05.024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F813.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存在着非协调性,各成员国财产税选择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各不相同,由此形成的财产税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财产税具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所没有的功能和优点,能有效地弥补这两大税收体系的不足,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关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之间的财产税协调问题。目前,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中,中国应着手以下工作:尽早出台"中国资产评估法";完善对房产及其占用土地的征税;开征遗产税;更新、修订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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