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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中的授权后异议程序及对我国的启迪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为国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程良友
机构
:
[1]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来源
:
电子知识产权
|
2005年
/ 11期
关键词
:
异议程序;
可专利性;
请求;
法案;
专利权人;
专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71.2 [];
学科分类号
:
0301 ;
摘要
:
<正>2005年6月8日美国国会议员史密斯(LamarSmith)在第109届国会上提出了《2005年专利改革法案》(H.R.2795)。随后在7月26日史密斯又提出具有替代H.R.2795性质的正式修正案(AmendmentintheNatureofaSubstitutetoH.R.2795)。拟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设立授权后异议程序;取消最佳实施例的要求及对故意专利侵权行为的三倍赔偿进行限制等。本文将介绍评述改革法案中已得到广泛认同的授权后异议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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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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