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公开第三人信息程序之完善

被引:13
作者
杨登峰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 第三人;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程序保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机关违背第三人意愿,强制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时,仅将公开决定送达第三人并说明理由是不够的。基于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对第三人的重要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损害的不可修复性,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现状,建立公开决定作出前听证、公开决定的作出与公开决定的执行相分离、第三人用尽全部救济手段后再执行等制度,给予第三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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