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思考

被引:5
作者
张远
周瑶
机构
[1] 泸州医学院法学系
关键词
患者自主签字权; 优先顺序; 强制同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01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100408 [卫生政策与卫生管理学];
摘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保障了广大患者的权利,具有进步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理念的不断进步,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本文通过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研究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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