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情报自由法》是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它的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的人开放,但是有九类政府情报可免于公开。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申请和诉讼的时效。美国的《情报自由法》是在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事务日益复杂化,公众要求信息共享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经过公众,特别是新闻界十多年的努力,于1964年通过的。其后,由于执行过程中发现漏洞,1974年又进行了修订。在实施的过程中,又得到了很多判例的补充,现在逐渐趋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