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江南的一田两主制和主佃关系的新格局——以苏州地区为中心

被引:15
作者
吴滔
机构
[1]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生广州
关键词
清代; 江南; 一田两主; 城乡关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K249 [清前期(1616~1840年)];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明清鼎革以降 ,一田两主制对江南地区城乡格局的重组起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在一田两主制下 ,居城的地主士绅与农民之间只剩下土地租佃的关系 ,日常生活已没有较紧密的往来 ,主佃的居住空间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如何协调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利益愈显重要 ,与此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制度安排的复杂性 ,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地主”为主体的地方精英的“在地性” ,进而对清代江南的城乡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 1 9世纪以后 ,随着抗租事件的不断增多 ,业主更愿意选择类似租栈的专门收租机构进行收租 ,由此导致城居地主和乡民之间本已动摇的联系变得更加松散 ,从而形成了主佃关系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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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7 / 163+316 +316-317
页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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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 [1]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 法律出版社 , (日)滋贺秀三等著, 1998
  • [2] 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M]. 江苏古籍出版社 , 洪焕椿编,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