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以大数据杀熟为视角

被引:30
作者
孟勤国 [1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关键词
降低消费者个案维权成本; 有效实现算法歧视侵权的社会治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久治不愈的顽疾。算法技术的复杂、隐蔽、动态和准自主并未改变侵权的本质和规律,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应首先解决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法律成本问题。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的综合性权利,有别于一般的意思自治权利,处理大数据杀熟纠纷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唯一价值取向,不能代之或掺杂合同法价值取向。大数据杀熟属于结果性侵权行为,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应清晰和统一行为、后果、过错三要件,行为应是显性或隐性的使用歧视算法的不法行为,后果应以行为不法性确定差别性待遇的损害性,过错认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综合解决消费者不易举证的问题。法律成本的限度和效率决定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应形成大数据杀熟必须重罚的社会共识和立法、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抬高经营者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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