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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被引:4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1998年
/ 02期
关键词
:
用益物权;
抵押合同;
管理权;
合同纠纷;
出租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 负责人:朱伯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怀庆、王国云,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职员。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钧,总经理。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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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2 / 7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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