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被引:4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用益物权; 抵押合同; 管理权; 合同纠纷; 出租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 负责人:朱伯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怀庆、王国云,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职员。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钧,总经理。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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