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的环境法院及其启示

被引:12
作者
杨帆
黄斌
机构
[1] 北京林业大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环境法院; 公益诉讼; 多元化; 调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设立环境法院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应对环境危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时采取的通行做法。瑞典、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新西兰和美国佛蒙特州的环境法院在环境纠纷的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四国环境法院对我国环境审判制度建设的重要启示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应该合理确定环保法庭的管辖权和受案范围;其次,通过放宽原告诉讼资格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再次,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第四,促进环保法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衔接,重视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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